大家在闹的MACP事件,有没有让你了解到吴青峰为了能唱自己写的歌而和林伟哲打官司的逻辑?
2003年,我们自资做《爱你以后》专辑,在大众书局独家卖。和歌手潘沁珈与罗豪安排了好几场活动到各地书局与商场宣传。但因为有关单位都不愿为这个活动缴公开演出版权费,歌曲创作人又都是MACP会员,只要我们的作品在公开场合演出,就必须缴付公演费;于是造成了难题。
相关单位都要求我们负责缴付有关公演费。每场五百的公演费,我们不但无酬演唱还必须倒贴。 再说那几首歌,一年下来再从MACP处拿回的版权费,也许就只有几十块。对于MACP的运作想当不理解。
我们尝试与MACP谈豁免此活动费用,公会当时的解释并非不合理:关键不在于有关收费,而在于公演的版权意识。尤其是因为我们的活动地点都是商业场地。而且,有关公演费绝对不该由演出单位承担。 那是本末倒置的逻辑。
原来当年许多商家都拒绝缴付公演公播版权。在这样严厉的教育与推动下,后来公演与公播执照,已经成了此类单位的必需执照。
Btw,我们那年就进行了一系列不唱歌不播歌的宣传活动。结果999张专辑还是卖完了。610t的诞生,也是这一张专辑的延伸。
近年翻唱录音与视频泛滥的情况,有让版权意识变得更薄弱。也许,适时的震撼教育是必要的。